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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其对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促进和质量提高的特殊作用,金融服务贸易研究成为世界性的前沿课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不少国家相继不同程度地开放本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WTO,根据开放时间表,中国正在逐步的开放我国的金融服务市场。
从GATS对国际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提供方式:(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流动。由于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本文主要探讨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关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否适用与金融服务贸易存在很多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服务贸易的特点和货物贸易不同,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不适用与金融服务贸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比较优势理论是普遍有效的,同样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通过适当的调整,传统国际贸易理论是可以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本文基于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两种模式实证分析,发现不同的金融服务贸易模式具有不同的贸易特征: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是产业间贸易,而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是产业内贸易。
我国2001年加入WTO之后,金融服务贸易政策的选择受制于WTO框架的约束。1997年12月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经包含了包括银行服务、证券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信息服务四大金融服务业务类型在内的95%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本文根据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两种主要模式现状的分析,解释了两种贸易模式的贸易特征。充分考虑WTO框架和《金融服务协议》的制约因素,参考了国际上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一些案例及对我田的启示,根据幼稚产业论、国家经济安全贸易政策理论,提出了我国开发开放金融服务贸易市场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