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汽车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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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汽车碰瓷”行为是近年来出现在公共交通区域内,犯罪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从而骗取被害人赔偿的一种新型犯罪行为。自从这种犯罪现象出现以来,无论在法律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驾驶汽车碰瓷”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有学者认为“驾驶汽车碰瓷”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也有学者认为根据不同情况应成立诈骗罪或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司法实践中针对“驾驶汽车碰瓷”案件的定性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判罚的标准,不同法院分别以不同的罪名对“驾驶汽车碰瓷”者进行处罚。而现在很多地区的法院倾向于将“驾驶汽车碰瓷”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文选取的僧某等人的“驾驶汽车碰瓷”行为法院也是如此处理的,诚然此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击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但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仍然值得商榷。本文结合相关法律理论以案例分析报告的形式对僧某等危害公共安全案定性进行研究,并提出了在司法实务中处理“驾驶汽车碰瓷”行为应当遵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观点,不能一概而论。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由。僧某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二部分:案情。本部分简述了犯罪嫌疑人僧某等人分工合作在公共交通区域故意制造由于被害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假象,从而骗取被害人赔偿金的犯罪过程。第三部分: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论焦点集中于僧某等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并归纳为四种意见。第四部分:法理分析。这一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本部分首先对“驾驶汽车碰瓷”行为进行了界定,以此为基础并结合相关法律理论,对僧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分析,针对僧某等人的取财行为应该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进行了区分;针对僧某等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得出结论。第五部分:结论。本文作者认为:僧某等人“驾驶汽车碰瓷”行为构成诈骗罪一罪,应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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