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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正式实施。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长期以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司法困境的结束。《海事诉讼法》是我国第一部特别程序诉讼法,其中包含相当多创新的程序和制度,海事请求保全作为《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了该法将近四分之一的篇幅。海事请求保全的对象是特殊的财产,与其相对应的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制度已成为当事人用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普遍采取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将来生效的判决得到顺利而且全部地执行,但是《民事诉讼法》对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较为简单、原则,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本文基于此出发点,通过海事诉讼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的比较研究,就理论和实务方面,较为深入的分析两种制度的异同,以期能理清两者之间“特别”和“普通”的关系,并提出相互之间借鉴之处。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介绍了财产保全与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现状。其次,对财产保全、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保全的相关概念进行阐述,并简单的归纳了财产保全和海事请求保全的特点,为进一步分析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确立了理论基础。第二章,首先从立法的角度阐述了海事请求保全和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其次,从保全的目的和功能探讨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最后,通过法律原则、条文比较,归纳出海事请求保全和财产保全的基本原则,并对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比较。第三章,从法律条文出发,对海事请求保全和财产保全实施过程涉及的管辖法院,保全程序的启动,申请保全的主体、条件、对象和时间,担保的适用,保全救济程序以及保全的措施等一系列核心问题进行比较,联系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分析评述两者在适用中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对两者制度的优劣进行比较论证,提出相互之间的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讨论船舶拍卖、错误扣船赔偿相关制度在财产保全中适用问题,从海事请求保全“特有制度或者规定”提出对一般财产保全的借鉴作用,以使财产保全制度更趋有效、合理,能最大程度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