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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利益和农村环境常常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做出牺牲。农村的这种牺牲,不仅表现在资源开发上,还表现在城市污染向农村的转移。随着城市居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城市企业产业结构升级的加快,不仅有大量的城市工业源向农村排污,而且原本集中于城市的企业加速向广大农村迁移,很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在农村建立了新的基地,伴随而来的还有被城市工业淘汰或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业技术和设备;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产生了越来越多的生活垃圾,但是城市的垃圾处理能力十分有限,而且大部分垃圾处理场所都建在城乡结合地带或者农村,于是大量的垃圾被运往农村;此外,城市居民还将很多淘汰的电子产品低价转卖到农村,有些村民为了经济利益,开办电子垃圾拆解基地,导致农村的电子垃圾越来越多。城乡污染转移这一行为表现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不公,而且是建立在以城市发展为重心的基础上。因此,这种城市为了发展而让农村承担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代价所表现出的不公平,不仅对几乎毫无污染防治能力的农村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阻碍了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的进程,而且严重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环境保护不光要靠政策的推行实施,更需要法律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做有力的保障。但是,面对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趋势,我国却没有有效的法律来控制,学者们对此也鲜有著述。笔者选取此题目展开研究,首先对污染转移的理论部分进行梳理,阐述污染转移的概念、分类及转移路径,然后以大量数据与实例分析我国城乡污染转移现状,总结其危害;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环境污染转移相关法律存在的缺陷,进而提出我国城乡污染转移的多元化法律对策,如树立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补充相关法律空白、健全环境监管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