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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梅耶于1895年在其著作《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最先提出了法律保留原则。由于法律保留原则能够更好的表达出法律约束行政的理念,因此,它已经成为依法行政过程中一项重要而独特的法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旨在避免行政行为侵犯立法机关的权限,维护法律规范的效力,同时亦防范立法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放任恣意行政,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法律保留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自近代以来法律保留原则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保留范围从侵害行政发展进一步延伸到内部行政、给付行政等行政活动。当前我国已经在人大立法和行政立法接受了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治实践中该理论也逐渐得到重视,不过仍然存在诸多弊端。本文将研究法律保留原则的相关理论,并试图提出一些建议和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中国的法律保留制度。除前言外,本文的内容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理论和起源背景,科学定位并分析了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质。第二部分论述分析了有关法律保留范围的诸多学说。第三部分分析了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具体领域中的适用。第四部分指出法律保留原则要在维护公民权利和保证行政效率间寻找平衡。第五部分指出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