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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定会涉及利益衡量问题,利益衡量自梁慧星教授自日本引入我国之后,越来越受到理论研究界和司法界的重视,在法官裁判案件、调节纷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利益衡量作为一种裁判方法,其衡量标准是核心。然而,目前对利益衡量的标准的研究很少,理论体系很不成熟,缺少一种系统的思维进路和知识结构。所以,对利益衡量的标准予以深入研究很有必要。本文主要介绍涉及利益衡量标准的相关理论,试图建立一种具体的利益衡量标准的方法,使其能够真正的适用到司法实践中,防止法官的恣意行为。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利益衡量相关的理论,包括利益衡量的历史渊源和产生背景等,利益衡量是在概念法学逐渐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通过对利益衡量的相关学说和研究现状的介绍,从源头和现实两方面来分析和把握利益衡量,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利益衡量的适用应法律制度为基础,这是利益衡量标准建立的前提,也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当然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利益衡量并不是在法官案件审判中可以随意使用,必须有一定的界碑,既不能越出法律又不能至法律于不顾,必须防止利益衡量的滥用。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写作重点,着重介绍建立利益衡量标准的具体方法,通过对经济学中GE矩阵的介绍和类比,构建一种利益衡量标准模型,然后对模型的组成部分予以系统的阐述,对衡量标准模型的操作性和可行性予以合理论证。第四部分介绍的是利益衡量标准模型的具体司法运用。以“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系统的对案件进行了描述与分析,通过运用利益衡量标准模型的方法,对利益衡量标准模型的各个要点予以系统的实践,进而得出案件结论。本文旨在建立一种具体可操作的利益衡量标准的方法,这也是本文创新之处。当然,文章也存在很大的不足之处,尤其在对具体指标的提炼和划分上存在匮乏与单一。下一步将收集更多相关的理论资料予以研究,从而使法官对案件进行利益衡量时有着更为理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