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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土地改革,将农村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实现了民主革命时期对农民的政治承诺。但是,土地改革刚落幕不久,中共中央就开始大规模推进农村合作化进程,农民刚刚获得的生产生活资料又被迫交给了集体组织。1962年人民公社“六十条”颁布以后,农民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由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从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转变。这种转变一方面是受当时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受国内外环境的制约,国家进行大规模工业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从宪法上对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进行了追认,并从法律上逐步对宅基地制度进行规范。在这个演变过程中农村宅基地产权经历集权→权力分解→强化行政管制的变化,国家权力的变化反映在了宅基地制度建设的过程中。 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国家对宅基地管理上出现了行政管制过度与失效并存的矛盾。宅基地相关法律进一步严格并没能解决宅基地在使用上乱占、超占、闲置、非法交易情况,反而因为宅基地相关的利益主体间的关系更加复杂,增加了管理的难度。由于宅基地产权、管理、法律等制度设计方面的漏洞,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民之间在宅基地问题上产生了目标冲突。宅基地的法律法规面临着地方政府、村组织、农民的挑战,农村的社会稳定、政府和法律的权威都受到了影响。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分析,从宅基地制度的形成、现状和改革方向的研究中,确定国家、地方政府、村委会和农民之间的权利责任边界,规范宅基地相关的法律制度,解决宅基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宅基地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均衡,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