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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权由罗马法创设,其天生的特性即是解决财产归属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冲突。用益权在共和末期(罗马前古典法末时期)以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养老制度的姿态出现在人们的法律视野中;在辉煌的古典罗马法时期,用益权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契机,后世用益物权的许多制度都在此时萌芽亦或归类于用益权;在优帝时期,用益权虽被定义为广义的不单只是社会保障功能的用益物权的概念,但其在实践中并没有什么大的作为;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是在概念上承袭了优帝《法学阶梯》中的广义的用益权概念,而在法学实践上却也一样承袭了经典罗马法时期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以养老为目的的用益权制度;在西法东渐的过程中,宥于法、德国家的用益权在社会实践上的极强的养老目的性,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没有接受产生于罗马法的狭义之用益权制度;英美法系继受了古典罗马法,虽继受方式有其特殊性,但其确实是在实质上继受了罗马法,具体表现在对罗马法用益权制度的继受上,其结合罗马法中与用益权设立关系紧密的遗产信托制度而创设出英美法系独具特色的信托制度,并且正是出于对用益权管辖权的直接需要才产生了英国的衡平法。 经过对用益权历史的详细考察论证,针对我国民法理论“用益权”和“用益物权”在名称称谓、其所代表的意义,及相互间的关系等方面的混乱状况,提出了以较为科学的“从演绎到归纳”的历史的、动态的思维模式,去准确理解把握用益权和用益物权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本文由绪论、用益权的起源、用益权在大陆法系中的发展与演变、用益权在英美法系中的继受与创新等部分构成。 论文的第一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重点,笔者以开创性的思维对罗马法用益权的起源问题提出了与前人完全不同的独创性的观点。首先介绍了优帝《法学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