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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游离于WTO制度之外的区域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引起各个国家的重视。区域贸易组织的规范作为WTO的例外性规定,在现今社会蓬勃发展。各国都期望借助参加区域贸易组织逐步消除组织内部的贸易壁垒,从而获得更多的优惠性待遇,促进集团内成员之间的贸易发展。决定着这一系列优惠性贸易措施的核心规则便是区域贸易组织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例外性使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作为区域贸易组织的主要贸易规则被各个组织广泛利用,用以保护本组织内部成员的利益,甚至变相的成为一种贸易壁垒,对非成员方给予歧视性待遇。每诞生一个区域贸易组织,便随之诞生一个有关原产地判断的规则。规则产生之初,是为了保证区域组织内部优惠性贸易措施的正确实施,避免第三国的“搭便车”现象。但是,由于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可以很好的起到保护内部经济的作用,所以进而被越来越多的用作一种贸易保护措施。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区域间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解,我们发现纷繁复杂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已经给国际贸易和投资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而且早已背离了区域贸易组织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例外存在的初衷。面对这样的一种发展情况,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在利用原产地规则所进行的这场战役中遭受失败,纷纷修改、完善本国的原产地立法。但是笔者认为:通过修改本国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以适应现有的发展状况,总的来说只是一种临时的应对之策。要从根本上解决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问题,仍旧需要将该规则纳入WTO的调整范围。WTO作为调整世界经济的多边贸易体制,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遵守。原产地规则一直以来都是WTO谈判的重点内容,将其全面纳入WTO的管辖范围,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本文综合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本解读的分析方法对以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泛美模式和泛欧模式两大主流贸易模式的原产地规则,以及WTO《原产地规则协定》的主要内容、特点和效应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比较的对我国目前已经达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CEPA中优惠性原产地规则进行解读,在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优缺点进行评价,为WTO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提供有力的事实论证。最后本文将以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为蓝本,在论述了由WTO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可行性之后,综合考虑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情况、成员国的利益以及WTO的宗旨,对WTO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提出一些合理的建议。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将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和主要内容进行简单的概述。同时将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消极作用进行阐述,以证明对其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接着笔者将详细地介绍WTO对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规制情况,在分析WTO没有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纳入调整的原因的基础上,指出现在将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纳入调整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笔者将从具体产品的原产地规则和制度安排的原产地规则两个方面,全面地介绍现今国际上存在的两大主流区域贸易组织—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内容,并将对其各自的特点进行简要的评价,以此作为WTO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必要性的实证支持。第三部分笔者将对比性的介绍我国加入的区域贸易组织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发展情况,这里主要介绍亚太贸易协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以及CEPA的相关规定,并且对我国规定的总体情况进行简要的评价。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部分,笔者将首先分析在WTO体制下统一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可行性,在证明确实可行的基础上,笔者将对WTO具体的统一工作从前提、核心、辅助、监督、救济五个方面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