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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我国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刻不容缓。且“三权分置”的及时提出使我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的探索得以进一步深化。实际上,在农地股有限公司中,农户仅以经营权入股,并且是承包土地使用价值的债权性入股。而农地股有限公司即是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将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称为农民股东,以非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东称为非农民股东。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农民股东与非农民股东存在种种差异,又由于农民股东的双重弱势性以及农民股东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间的冲突与缺失,导致农民股东在入股有限公司后,其权益可能受到侵害。这种侵害可能发生于公司设立、存续以及清算的各个阶段。为增加农民收益,防止股东权遭受侵害,在公司设立阶段,我们应规范设立协议内容,并由专业人员参与;在对经营权作价入股时,建立农用地评价体系,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出资催缴机制,允许农地分批缴纳。在公司存续阶段,结合农地入股及农民股东的特殊性,基于优先股理论,对农民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以及股权转让进行合理配置。在公司清算阶段,应充分考虑当前我国土地所承载的生存保障功能以及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则,对剩余财产分配和未实现利益中的农民股东权进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