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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由来已久,但现有分配理论无法合理有效的解决其分配问题。土地补偿费是对征地过程中土地权利灭失的补偿,主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独立的征收客体,其土地补偿费仅是对其所有权灭失的补偿。征地过程中土地承租人灭失的仅为债权性权利,故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对承租人土地使用权灭失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分配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民主商议原则、平等分配原则以及人地合理比例分配原则。事实上,国家层面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有相关规定,但都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而在实践中,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村民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都有一套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从而导致土地补偿费在实际分配的过程中呈现出多种样态,问题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分配标的不明确;分配管理组织不明确;分配对象难以认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具体分配方式不明确;分配方案的决定主体不合理;纠纷发生后的救济制度不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对策。应明确分配标的,在肯定集体提留必要性的基础上,将具体的提留比例交由政府法定化,规定提留不能超过30%的上限;明确村委会为唯一的分配管理组织;现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应采综合标准说,以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以户籍为形式要件综合考虑,同时再通过列举的方式排除不再享有成员资格的情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应采取以征地面积为主,平均分配为辅的分配方式,分配给被征地农户的补偿费比例按被征收土地剩余承包期的土地租金计算,剩余土地补偿费平均分配的对象包括被征地农户,同时等承包期届满再重新调整土地;明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为分配方案的决定主体,为防止民主暴政,同时建立分配方案合法性审查制度;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受理范围应有相应限制。司法权可对村民自治进行介入,但也应受到限制。同时,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解决此类纠纷救济模式单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