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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机制,目的是为了维护、保障和实现环境公共利益,它突破了以“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理论基础的民事诉讼机制,扩展了当事人适格理论,起诉主体不再限于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范围更加宽泛。总结各国司法实践,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有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 健全的法治社会需要健全的司法制度,“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环境法在性质上属于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社会法,这就要求相应的诉讼机制对之进行配套;而我国环境法的可诉性缺陷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妨害了环境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提供全方位的救济途径,完善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解决机制,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成为一种最佳方案。 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核心问题就是要突破我国民事诉讼中奉行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扩展起诉主体,如检察机关、环境保护团体和公民个人;同时围绕起诉主体和按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要求设计相应的程序和保障措施,以保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