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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劳动争议类案件中证明妨碍问题呈高发态势。由于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相对比较固定,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存在巨大差异,证据偏在多发以及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等因素,使得劳动争议证明妨碍问题更加突出。证明妨碍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司法秩序,阻碍诉讼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如何避免简单的通过证明责任作出裁判,规制证明妨害行为,实现诉讼裁判的公正,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首先对规制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认为虽然学界从经验法则说、损害赔偿义务说、证明协力义务说、危险领域说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学说,对于证明妨碍进行了解释,但每种学说在解释上都存在不足。相对而言,证明协力义务说作为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更适合我国国情,同时,从比较研究地角度对于域外一些国家以及地区的学说与理论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从复杂多元、证据偏在多发、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悬殊、劳动管理内部控制导致的困难等方面,对劳动争议证明妨碍进行了研究,重点关注了对于劳动争议证明妨碍问题的证明,将整个问题的实质聚焦于证明妨碍行为的分析,包括该行为的性质、证明责任的归属和标准的明晰,以此研究证明妨碍排除机制,根据证明难度和无法证明事项的具体情况,以强制措施、证明责任转换、推定主张成立和降低证明标准等四种方式,实施妨碍劳动争议证明的行为排除;然后,提出了限制适用劳动争议诉讼证明妨碍规则的一般原则,包括不能改变劳动争议诉讼基本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能完全取代证据保全和法院的调查取证权、不能突破诉讼当事人秘密信息保护权等三大原则,确保法治的完整性,并建设性的认为可以从劳动法律规范中设立证明妨碍条款,将该行为进行科学定义和规范,进一步发挥劳动管理部门的作用,保障举证程序的公平正义,以期达到科学规制证明妨碍行为的效果。最后,提出要规制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证明妨害,不能仅仅注重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还要结合相关部门法律规范的完善,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