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宪法监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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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指调整民族关系和民族区域自治关系,保障少数民族实现平等自治权利的法律规范,《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是一部宪法性法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小宪法”,是制定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依据。同时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作为一门新兴法学科,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目前对于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自治机关、自治权等相关领域的研究已经广泛和深入的展开,出版发表了诸多论文和著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价值只有在实施中才能得到最大的体现,虽然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历了光辉的发展历程,但是目前在实施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有目共睹的。法律能否得到有效实施与其是否具有有效的监督制度存在密切的关系,但目前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监督制度仍不够健全的,相关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这正是民族区域自治法无法有效实施的重要原因。民族区域自治是依据《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规定而产生的,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部宪法性法律,规范着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与宪法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保障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不仅是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如何实施的问题,又是一个《宪法》监督保障的问题。因此本文着眼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效实施,对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加以研究。本论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绪论,主要对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进行简要阐述;第二章,概述,主要对宪法监督、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宪法监督保障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三章,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缺陷和宪法监督的制度供给不足,依次分析了现今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缺陷以及造成这些缺陷的宪法监督制度供给不足的原因;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宪法监督保障的完善,针对宪法监督的制度供给不足,提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其他文献
在本文中“行政契约”也就是“行政合同”。日本,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在概念上都采用了“行政契约”,我在这里也有和国际上保持一致的考虑。行政契约理论在历史上虽然曾经有过颇多争议,但是最近几十年间,行政契约在实践中有了比较迅猛的发展。比如,在法国,政府在二次大战后积极利用行政契约发展经济和资源开发,以代替以前的行政指令式的执行计划方式,使之成为政府的政治策略之一。在德国,政府为了政府公务的需求,虽然理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