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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是一项飞速发展的高新技术,因其涉及平面和立体之间的转换而带来了异形复制问题。异形复制行为应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且具有“复制对象属于著作权客体”、“内容再现性”和“复制行为非独创性”这三个衡量标准。3D打印涉及异形复制制度领域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字——二维的复制,以及二维、三维之间的复制。根据转换方式、原作品性质的不同,CAD模型、打印物和转换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从域外法律制度来看,目前版权法体系和作者权法体系主要国家都对异形复制作出了不同程度的承认,并对与异形复制相关的作品类型进行规定和保护。包括美国对虚拟角色接连确认了“充分描述”、“故事灵魂”和“三步检验法”等标准,多数国家认定依照建筑图纸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属于异形复制行为,国际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两种保护原则等。从我国法律制度上看,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删除了旧法(1990年《著作权法》)中关于异形复制的否定性规定,但没有增加肯定异形复制的条文,从而引发学术界关于异形复制承认与否的争议,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仍旧未对维度转换的异形复制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虽然立法态度不明,但司法上似乎已经承认异形复制,以及对异形复制的保护程度作出了选择:即规制美术作品的异形复制行为,不规制图形作品的异形复制行为。此外,我国对虚拟角色、建筑作品和实用新型作品的异形复制也有不同程度的规定,由于规定的不完善和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出现一些问题。我国复制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局限有,一是异形复制未明确规定不利于司法审判,不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二是虚拟角色没有成为独立的作品类型,侵权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未明确规定。三是建筑作品割裂了与作品相关作品的联系。四是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保护程度不一致,国内案件审判标准不统一。因此提出以下四个建议,一是将异形复制予以明确规定,二是对虚拟角色提供充分的保护,三是将建筑物与建筑物美感相关的作品作为统一的整体加以保护,四是应当对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明确的规定并统一其侵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