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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腾讯与360之战成为史无前例的互联网业界争端,折射出目前互联网监管层面的失控。虽然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进行规制,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直接、特别规定,在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止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已产生了现实法律不能满足客户端软件服务市场发展需要的矛盾。并且,学界对于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研究也同样比较少。因此本文以“3Q大战”作为切入点,探讨对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和价值分析法,全面分析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及的性质认定、行为的具体表现、产生原因、证据、管辖、纠纷解决的程序等问题,并对比了不同立法模式的异同。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立法模式比对,认为对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宜采取混合立法模式,即统一基本立法模式和单行法律法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方面,对于特殊的客户端软件服务领域,可制定单独的法律法规,对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监管主体、法律责任追究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真正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完备的反客户端软件服务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这种“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竞争市场法律保护模式遵循了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基本规律,既有利于保持法制的统一,又有利于维护互联网市场秩序,让企业在良性竞争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