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中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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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3年7月份,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摘牌的公司一共85只,其中7只B股,72家A股。摘牌上市公司中,因业绩差连续亏损而退市的有46只,其余公司的退市则因为被吸收合并。因连续亏损的退市公司中,很多是因为财务造假、大股东侵占、信息披露虚假、虚增利润等原因造成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同时他们在获取信息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因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退市对上市公司及大股东的现实利益基本没有影响,但众多中小投资者往往损失惨重且鲜有投资者得到赔偿。  本文通过梳理国内案例,将以上情况分为两类:一类为已经退市,但退市的主要原因是源于虚假陈述等导致的公司连续亏损,投资者赔偿问题当时是如何解决的;另一类是因为严重的财务造假和虚假陈述却仍然没有退市的公司,比如绿大地和银广厦,由于严重的造假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赔付的。对比国外的经典案例,如香港市场的洪良国际和美国市场的世通等,从案件中各方责任人受到的处罚、投资者得到的赔偿等方面进行对比总结,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在造假上市、财务欺诈等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受到的处罚力度还是相对较轻,投资者在其中受到的损失巨大,而诉求自己利益的渠道却还不够完善。  通过对外国与我国在退市制度中投资者保护立法等方面的对比,发现我国目前仍存在缺少专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等问题。建议分别从处罚、赔偿、立法、监督等机制加以改进。对于造假频发的资本市场,国家应该做的不是为造假上市的公司买单,或者一味的维护机构的利益,而是应该成立相应的组织,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点出发,与弱势的中小股东站在一起,向违法者争取利益,更应该让严重造假者彻底退市,而不是让其留有后路,以后继续作乱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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