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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一个小问题,但有“小中见大”的研究价值。图形用户界面给外观设计制度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新的实践问题,同时也为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变革提供了新的经验材料。可以认为,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需要有“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构建和新的制度设计”。本文正是这样的一种尝试:一方面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体系的指导下,致力于梳理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规则;另一方面通过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希冀于推动外观设计制度的现代化变革。一图形用户界面是一种由软件代码驱动的图形化用户交互界面。作为数字化设计的代表,图形用户界面是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融合发展的结果,也是设计文化从“物质设计”向“非物质设计”转变的产物。基于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的经验类型,可以在逻辑上将图形用户界面分类为“系统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和“应用软件图形用户界面”,两者的区别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所美化促销的商品对象不同,前者是硬件产品,后者是软件产品。二图形用户界面的法律保护诉求是软件知识产权扩张的结果。从朴素的平等价值和市场指向型知识产权法理论来看,图形用户界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其正当性和必要性。外观设计权是图形用户界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于2014年将其纳入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范围。“设计”和“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两个核心概念,设计美化促销产品,产品限定设计权利。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一同构建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体系。外观设计专利的立法动因不是浪漫主义地激励设计者和陶冶消费者,而是保护商人的经济利益,即保护设计对其产品的美化促销利益。正视并重视这一点是理清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规则的关键。三产生于传统实体工业的外观设计制度,要求图形用户界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需要以产品的整体外观作为申请单位,认为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具有物质实体的电子硬件产品。目前,就中国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分布而言,应用软件领域多于系统软件领域。在实践中,系统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的焦点在于“设计”,即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缺失;应用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的根源在于“产品”,即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该如何解释?四不同类型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同一性基础,也具有差异性特征。因此,不同类型的图形用户界面,有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同时有着不同的解决办法。具体而言,系统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的当下解决方法是能动性的解释“设计要部”,而长远来看,要适时地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应用软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的解决方案是突破专利产品之物质实体观念,将软件产品解释为专利产品。五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权利申请问题和权利实现困境,中国理应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对其作出回应。首先,在立法变革方面,要把握外观设计制度价值,即保护设计对产品的美化促销价值,不变的情况下,求变于两个核心概念:一是设计要素从产品的“整体设计”转向“局部设计”,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诉求亟待回应;二是产品要素从具有物质形态的“实体产品”转变为无形但客观存在的“软件产品”,产品的观念和概念处于流变之中;相应地,《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条文需要作出相应改动。其次,在司法规则方面,系统软件的界面设计专利产品是硬件产品,应用软件的界面设计专利产品是软件产品,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进口带图形化用户界面的硬件产品/软件产品,就是侵犯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其专利损害赔偿额计算理应以硬件产品/软件产品的市场利润为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