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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由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所进行的抗辩,这种行为大多数情况下由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协助行使。辩护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有指控就有辩护。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有刑事诉讼就会有刑事辩护问题,二者是相伴相生的,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内容。可以说,辩护制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的状况。辩护权和律师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基本范畴,对之加以研究对于完善辩护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是极为必要的。本文首先探讨了辩护及辩护权的有关问题,继而从法理上对律师辩护权进行解析,重点论证了律师辩护权的法定性,指出律师的辩护权并不是依附于被指控者的辩护权而产生的,律师辩护权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律师通过被指控者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参与刑事诉讼,只是律师辩护权的实现过程,律师辩护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法律预先设置的,被指控者的辩护权不是律师辩护权产生的根据,律师辩护权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权利。这种观点纠正了关于律师辩护权以被指控者的辩护权的存在为基础的理论,突出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为辩护律师辩护权的正确行使奠定了基础。同时,从被指控者辩护权与辩护律师辩护权的内容比较上分析了律师辩护权的独立性,指出律师辩护权不是被指控者辩护权的让与,二者的权利内容不同,被指控者所享有的部分权利不能为辩护律师所享有,同样,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权利也不为被指控者所拥有,辩护律师的该部分权利不是因被指控者无法行使而由辩护律师代为行使,不是被指控者实有权利的延伸或扩张,实际上法律上并没有授予被指控者享有该部分权利,法律是专门为辩护律师所设立的权利,尽管在目的上是为了维护被指控者的权益。律师辩护权的基础是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虽然约定能产生权利,但辩护权并不因约定而产生。辩护权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有特定关系,但辩护权并不是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出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只是辩护律师权利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