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日本的“企业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要求在特定企业中选拔聘任“企业公害防止管理员”,他们经过专门的资格认证后,负责对本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测定,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管理,并对测定的数据进行记录、整理并向有关的行政部门进行汇报。该项制度要求“公害防止管理员”必须是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或培训并经过登记认证的专业人员,要求“特定工厂”必须依法配置相应的“企业公害防止管理员”并在内部建立“企业公害防止组织”专门负责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该制度施行三十多年来,起到了良好的成效,为日本从“公害列岛”到环境美好国度的转变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借鉴日本制度的基础上,我国正逐步建立并推广更符合中国国情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要求“对象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排污类型和排污量的不同设置“企业环境监督员”,专门负责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该制度属于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其中也涉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过与我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融合,该制度将成为我国一项新的环境法基本制度。同时,这一制度也是对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要求的重要体现。与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制度和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等类似制度相比,“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是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形式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增强企业的污染防治能力,能够更快的在全国推广,该制度的运行也更加规范。同时,该制度也可以与上述两种类似的制度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更好的促进企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该制度面临的一个不足是现有制度无法从根本上保证“Ⅰ类、Ⅱ类企业环境监督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受所在企业的不良影响,无法坚持执业的独立性,并且对于部分小型企业来说,设置“Ⅰ类、Ⅱ类企业环境监督员”的成本太高。解决方式是在大力推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的同时,发展出一定规模的“Ⅰ类、Ⅱ类企业环境监督员”群体,并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最终将“Ⅰ类、Ⅱ类企业环境监督员”发展成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中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