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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金融脱媒”的挑战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的警示,我国银行近年开始积极进行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活动。会计问题是全面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关键问题,笔者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一点贡献。本文主要观点和结论有:(1)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采用的是综合会计确认模式,这较好地适应了我国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同时也存在操作难度大,原则性过强等缺点。笔者认为终止确认信贷资产的判断依据可以通过检测特殊目的实体能否控制证券化交易中所转移信贷资产的转让或抵押权来判断。同时应结合发起人合并问题全面考虑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并持续关注国际上可能出现的新的会计确认方法,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2)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方面,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混合计量模式,对资产转移过程中形成的新金融资产和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对新增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无法获取情况下的会计处理未做任何规定。笔者认为,采用混合计量模式适应我国目前公允价值估计技术还不甚发达的现实情况,但随着公允价值估计技术的提高,应采用全面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此外,我们应针对目前的信贷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尽快对新增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无法获取时的会计计量进行规定。(3)特殊目的实体与发起人报表合并处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目前我国采用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的方式规避了这一问题,短时间来看是比较可行的。但信托型特殊目的实体的资金募集有限,且无法实现彻底的破产隔离。而采用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虽然目前的监管风险较高,但能彻底实现破产隔离。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将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我国《公司法》应尽快对公司型特殊目的的设立、组织机构等的相关立法进行规定,以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趋势要求。(4)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充分和银行的信息披露主体地位不明确两大问题。我们应明确银行的信息披露主体地位,对其信息披露义务做出明确详细规定,针对我国当前市场环境,加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信息披露管理工作。(5)我国现有会计规范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缺乏一部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仍然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具体的层面上说,会计确认、计量上本身存在理论上的难度,如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的协调,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原则的协调;实际的操作中,对风险和收益的估计、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各自公允价值的确定和分配比例的确定、特殊目的实体财务报表的合并和风险披露上,都存在很大的难度。为了更好地规范和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