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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大多区分故意侵权制度与过失侵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的自甘冒险规则是过失侵权领域重要的抗辩事由。同促成过失一样,自甘冒险的法律效果在于一旦抗辩成立,加害人将不承担侵权责任。然而,随着促成过失因其严苛的法律效力被比较过失所取代,自甘冒险的存废问题便引发了理论与司法实务界的巨大争论。《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并没有像第一、第二次那样肯定自甘冒险,反而连自甘冒险的字眼都没有出现,这使得有关自甘冒险存废的争论愈演愈烈,终无定论。那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比较过失理论的产生,自甘冒险的存在是否违背公平正义呢?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这一规则进行系统的反思。第一部分剖析自甘冒险规则地位的式微及其原因。任何一项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社会背景为依托,因此分析该制度产生的背景并了解其发展历程,对更深入地理解这一制度帮助甚大。本部分介绍了自甘冒险规则的起源及发展历程,得出自甘冒险规则适用范围萎缩并渐渐呈现“消失”状态的结论。同时分析自甘冒险规则地位式微的主要原因,那就是比较过失的发展。第二部分剖析比较过失理论发展后自甘冒险规则的存在价值。这是本文的难点所在。首先我们从自甘冒险规则理论根据的澄清、自甘冒险规则自身价值的体现及美国侵权法中自甘冒险的发展趋势三个方面否定了废除自甘冒险的结论。接着从自甘冒险自身出发,寻找其备受争议的缘由,分析了各个类型之自甘冒险与比较过失的关系,审视其在比较过失存在背景下的意义与功能,得出明示自甘冒险和基本型默示自甘冒险可以与比较过失并存适用,而派生型默示自甘冒险已被比较过失所吸收的结论。第三部分剖析比较过失理论发展后自甘冒险规则的具体适用。这是本文的重点所在。第二部分我们肯定了自甘冒险的独立存在,但也同时意识到自甘冒险规则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本部分就是在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前提下重新构造自甘冒险,将其适用领域缩小在体育运动、冒险性娱乐活动和探险性旅游活动中。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着重强调了固有风险的问题,并对意志薄弱之人及具有特定职业人的自甘冒险问题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提出了在我国侵权法中规定自甘冒险规则的立法建议。这是本文最终的目的与落脚点。我国没有自甘冒险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却频频提及与引用,尽管有学者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在解决类似问题时,我国常常采用的是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过错等加以解决,但这些制度和自甘冒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与适用上的差异,本部分在分析了这些区别与差异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侵权法中规定自甘冒险规则的立法建议,包括自身的制度设计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以期对我国抗辩事由体系的完善有所启示。最后,本文强调,尽管自甘冒险规则引入我国具有可能性,但仍然应当谨慎。毕竟现代社会中,自甘冒险的存在离不开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支撑。仅仅完善自甘冒险制度,完善我国侵权法抗辩事由体系是不够的,我们更需要对社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健全,多方位、多角度的进行协调配合,这需要各个领域的广泛研究与深入配合,我们都应当为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