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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整理刑科题本婺源财产命案档案的基础上,试图以其为核心史料,考察清代婺源财产纠纷的基本情况、财产命案的成因、财产命案的主体以及官府对财产命案的审理等问题,以深化对清代徽州地方社会的认识,并冀对清代法制史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整理的刑科题本婺源财产命案档案共有78个卷宗,涉及命案62件。这批档案资料的内容十分丰富,是研究清代婺源财产纠纷和财产命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于了解清代婺源地方社会的其他方面也颇有助益,无论是对徽州区域社会史还是法制史的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史料价值。清代婺源的财产纠纷以动产类纠纷居多,不动产类纠纷相对较少。其中,动产类纠纷又以钱债类纠纷居多,农事类纠纷较少;不动产类纠纷以田地林木类纠纷为大宗,坟产类、水权类都比较少。总的看来,清代婺源的财产纠纷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钱债类纠纷中,引发私人纠纷的钱物其价值普遍很小。其二,林木类纠纷大部分跟越界有关。其三,水权类纠纷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清代婺源财产命案的发生绝大部分都是过失或冲动杀人,蓄意谋害对方性命的极少。清代婺源财产命案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一是传统时期婺源的民事纠纷往往伴随着暴力现象。其二是传统时期婺源乡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缺失。清代婺源财产命案的涉案双方基本上都是下层民众,拥有监生等身份的人士及其罕见。其中,涉案的下层民众又以农民居多,且加害者与受害者在职业方面总体上没有差异。就年龄而言,加害者的年龄普遍比受害者轻。清代婺源的财产命案无一例外都发生在熟人社会中。清代官府对财产命案的审理程序和其他命案并无差异,对于私和的处理和宽宥的尺度也完全一样。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刑科题本清代婺源财产命案档案有数量不菲的有关罪犯在羁押期间犯病的记录,在清嘉庆、道光、光绪三朝,这很有可能是州县官造伪的结果,其目的是以此为借口延长审结时间以避免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