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研究

来源 :北方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nj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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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让各种类型的作品借助数字化实现了跨国界、跨区域传播,抖音、快手、Tik Tok等视听自媒体让视听作品实现了病毒式高速传播和分享,却也引发了人们对表演者及其相关权利的深度思考。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视听作品表演者权利的规定比较笼统,在立法层面对表演者的权利归属和保护标准也不到位;而在实践中,却有一些表演者坐地起价,享受高额的片酬和溢价。如果任由这种所谓的明星效应蔓延下去,不仅对于所有表演者专有权利的保护非常不利,也会导致其他表演者因缺少创作与传播的动力,进而对影视产业甚至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本文认为,在立法层面构建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制度正当其时,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实现各方利益的再平衡至关重要。本文以“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为研究内容,首先从基本理论层面,对视听作品、表演者、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以下简称为“二次获酬权”)的基本概念以及二次获酬权的法律性质和理论基础进行了剖析;其次,基于我国目前立法对二次获酬权没有明确规定的现状,对域外主要国家及相关国际条约关于二次获酬权的立法状况进行了阐释;然后,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着重梳理了我国引入二次获酬权在立法与实践层面需要厘清的问题,如二次获酬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行使要件、付酬标准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在前述基础上,论文最后一部分对明确我国视听作品表演者二次获酬权给出了建议,一是应遵循的原则,如激励创作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尊重劳动权原则、科技同步原则,二是从立法建议以及配套措施两个角度详细列示了具体建议,如合理界定权利主体、明确规定义务主体、优化权利保护模式、细化付酬标准以及计算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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