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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在民事纠纷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在理论层面和实务运作中,仍然存在着不统一和相互矛盾的地方。我国的第三人制度源于苏联制度的引进,在实施过程中充满了职权主义的色彩。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性,忽视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实务中出现了重实体正义而轻程序正义、重诉讼经济而轻程序保障的后果,这种后果突出表现在法律内部规定的自相矛盾以及法官中立性的破坏。第三人制度本身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实现第三人参与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但是在理论规定和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由于第三人在参诉的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这种先天性不足在无独立请求权方面体现的更为明显。对国外的第三人制度进行分析是我们解决第三人制度的一条重要路径。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将国外的第三人制度进行划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主参加制度,另一类是英美法系的权利参加制度、许可参加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对我国第三人制度的改革建议。在对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构建时,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的法制理念基础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这样才能够兼顾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才能够合乎民事纠纷解决的规律和我国的实际国情。否则,在制度设计时就有可能出现偏差,或在将来制度运行时很难适应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们国家第三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比较借鉴的角度来探讨了国外两种体制国家中对于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和实践,总结了其在第三人制度设计中的优点和先进之处。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三人制度的一些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