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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医疗器械缺陷引发的医患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尽管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为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特别是《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的设立意义重大。然而医疗器械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在损害发生时如何为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与保护?又该如何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在此背景下来研究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与分配问题极具现实意义。本文主要讨论内容医疗器械缺陷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具体的案例引出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并对医疗缺陷产品的定义与认定标准进行分析,同时探究各国相关立法的不同。第二部分分为三小节,主要解决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的理论层面的问题。第一小节在侵权责任法的背景下,结合产品责任与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的特点来阐明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的一般构成条件,包括医院使用了缺陷医疗器械,患者遭受了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第二小节主要讨论医疗器械缺陷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得出我国的医疗器械侵权责任针对不同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不同的结论。最后一个小节研究缺陷医疗器械致人损害的抗辩事由与免责情况。比如患者的知情权、疾病转化、并发症等。第三部分主要从实践出发,针对审判中的实务问题进行讨论。第一部分讨论在医疗器械致人损害中举证责任分配涉及的举证责任倒置,但这并不排除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除法律明文规定要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几种情况之外原告要对自己的基本主张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小部分首先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原则适用的积极意义。在肯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考虑到社会发展的需要,讨论针对缺陷医疗器械致人损害是否应该设置损害赔偿限额。最后一部分针对损害赔偿在不同主体间的责任承担分配来进行讨论,主要是医疗器械制造者与销售者、特殊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第四部分在上述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医疗器械缺陷导致纠纷升级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以缺陷医疗器械侵权责任问题的凸显来说明我国医疗器械缺陷侵权问题的严重性,在分析实务中法律适用困境的基础上,考虑现实需要提出有效建议,达到防止滥讼、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