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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对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的控制与使用可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是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地位的重要因素。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数量不仅迅速增加,而且涉案数额越来越大,动辄上百万近千万元。面对这一急迫现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日益受到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重视,如何完善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起到重要作用。而相较于有形财产,商业秘密具有无形性、易失性及不确定性,因此,对该类案件中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和具体计算方法也更加复杂。由于立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具体认定标准的缺失,不同实务部门对“重大损失”内涵与外延的解释也存在分歧,而理论界对上述问题也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因此导致司法实践对“重大损失”的认定陷入困境,具体表现为:首先,不同地区司法机关各自为政,不仅类似案件认定标准不统一,甚至同一案件认定标准也存在多元化问题;其次,在具体的计算方法上也十分混乱,不仅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计算方法不统一,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的计算方法也存在多元化;第三,司法机关对损失数额的计算比较随意、粗放,许多案件的具体损失数额计算模糊不清,严重损害了被告人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基于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认定的混乱现状,理论界与实务界积极提出诸多解决方案以期对“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困境提供有效的帮助。但一些过于笼统和理论化的认定方案缺乏可操作性和司法实践意义,而标准过于单一的认定方案在适用的周延性上存在缺陷,只能解决一类或者部分类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无法合理涵盖各种影响“重大损失”认定的因素。总的来说,既有的各方案在合理性与可行性上都存在漏洞,无法周延地适用于特质各异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类型化思维在定罪量刑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过程中也可以充分运用类型化的思维方式。具体而言,先以商业秘密的种类为分类标准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类型化为侵犯经营信息案件与侵犯技术信息案件,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不同侵权行为对商业秘密的侵害程度区别适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类型化可以使实践中纷繁复杂、特质各异的案件清晰化,不仅可以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有针对性、分层次地适用合理的认定模式,避免了只适用一种认定模式的不周延性和非合理性,更可以提高司法效率,促进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定罪量刑的规范化。这种以类型化思维为基础的认定模式打破了传统认定方案的固有思路,给司法实践“重大损失”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