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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民法领域中,“物权—债权”二元结构作为财产权体系的理论范式已逾百年。百余年来,生活事实不断地冲击二元结构,一些理论质疑也渐次登场。到如今,这些理论质疑已汇成一股反思潮,无形中置二元结构于危机境地。探寻二元结构的渊源背景,反思对二元结构的各种反思,审视二元结构的合理性遂成为民法学中迫切的理论问题,也是回应生活实践的需要。然而,国内的相关研究非常滞后。本文尝试着对该问题作一些可能的研究。全文共分三个部分,50000余字,文章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为源流探析。本部分以所有权为侧重点,从体系结构的角度考察了“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历史渊源及其得以形成的特定背景。对罗马法的考察澄清了“罗马法以权利为中心,二元结构起源于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等误解,勾勒出罗马人并无“权利思维”,所谓权利只不过是对诉的反映等基本图景。罗马法并未建构起一套抽象统一的财产权体系,以“我拥有某物”的“所有权”观念涵盖一切财产,具体的他物权与债权等属于无体物而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物。一言以蔽之,虽然以权利的眼光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上具体财产权利的形成轨迹,但无法找到其财产权利的体系结构;罗马法中不存在“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罗马法只是为二元结构的成型提供了必要的素材。在对中世纪到法国民法典这一历史的考察中,权利观念敞开了其生成的轨迹并在法国民法典那里找到了现世的落脚点。法国民法典以权利思维对自罗马法以来的“大所有权”观念进行了整合,以权利思维取代了罗马法上单纯的利益观念,权利取代物而成为民法本位。但法国民法典与罗马法一样,所有权在财产制度上一统天下,他物权与债权并未取得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的独立的地位。将权利思维制度化应该是法国民法典对后世体系的最大贡献。到了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第二帝国特定的历史背景,康德、黑格尔等的哲学思想对萨维尼、温特夏德等法学家的巨大影响,以及受理性自然法的支配而形成的潘得克吞法学、物权行为理论的提出,终于为二元结构的出世准备了所有的条件。德国民法典的颁布为二元结构理论批上了法律外衣。 通过探析“物权—债权”二元结构的源流,我们可以看到,这一结构并非自在之物,而是由潘得克吞学派采集罗马法积累的原料,吸纳淬炼七百余年的权利思维,借助形式理性的烈火,在19世纪的德国大熔炉中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