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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股独大、股权集中的情况下,代理问题是大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以往关于大股东侵占资金影响因素的研究很少考察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对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抑制作用。本文认为信息透明度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发挥抑制大股东侵占资金的作用。本文运用规范研究、案例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信息不透明的两个表现: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操纵的具体表现,并结合实际的案例,论证了信息不透明对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作用,从而得出提高信息透明度将会抑制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的结论。并据此提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能够起到抑制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假设。为了验证假设的可靠性,本文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009年-2011年除金融类上市公司以外的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用深交所的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信息透明度的衡量变量、审计意见类型作为稳健性检验时的信息透明度替代变量和自己定义的两个大股东侵占资金的指标设了两个模型,并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显示:信息透明度与大股东侵占资金负相关,即提高公司信息的透明度,能够有效的抑制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并结合结论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及时、完整、真实的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增加对大股东关联投资消息的披露,鼓励媒体信息披露以发挥其监督作用,强化对信息透明度的各环节的联动监管,加强外部审计监督;提高独立董事比例以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以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首先,从反面的角度分析信息透明度对大股东侵占资金的抑制作用,即从信息不透明的两个表现(信息的内生性不对称和操纵性不对称)结合相应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信息不透明对侵占行为的影响;其次,创新性的定义了大股东侵占资金的两个变量,OCCUP1=(与大股东相关)其它应收款/年平均资产总额与OCCUP2=(与大股东相关)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若大于0则取1,否则取0。并且首次提出了审计意见类型也可作为信息透明度的衡量指标。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将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一概认为是出于侵占资金的目的是片面的,应区分降低企业成本的关联交易和属于利益侵害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关注大股东通过非关联交易实施的利益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