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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作为人们的一种生活必须品,同时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住房具有商品属性。与公共产品不同,住房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可分割性,它可以进行交换,并在交换中实现交换价值或价格。另一方面,住房又具有社会保障属性。住房是一种价值巨大、价格昂贵的耐用消费品,是一般家庭中价值比重最大的财产。在市场机制配置住房资源的条件下,低收入家庭支付能力不足,往往很难按市场价格购买或租赁住房。这就决定了当一部分人的收入无法获得住房时,政府有责任帮助他们解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同时,保障居民的基本生存权,也是任何一个国家政府的基本责任和应尽义务。近些年,尽管我国政府加强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但是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而导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责任的缺位。因此,探讨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在总体上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提出问题中,主要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责任的概念。在分析问题中,主要是从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和服务型政府的相关理论出发,分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政府的具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吴忠市政府的实际情况,分析了吴忠市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缺失及其原因。在解决问题中,本文针对前面分析的结论提出了加强吴忠市政府在保障住房建设中作用的具体对策建议。全文分为如下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为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责任的理论概述,介绍了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内涵和政府责任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政府履行其责任的依据。第三部分为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责任分析,介绍了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应该承担的基本责任、中等层次的责任和高层次的责任。第四部分为吴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分析吴忠市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存在的问题,并从政府责任缺失的角度分析吴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为加强吴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政府责任的措施,主要针对前述的缺陷,就完善吴忠市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具体责任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