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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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研究权利的实现和权利的产生,其中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尤为重要,容忍义务为此提供了深入认识和分析权利关系结构的良好平台。所以,容忍义务如何规定、状况如何,其实最能体现一个社会的文化与文明、理性与智慧。容忍义务是权利人本来有权提出反对或者异议,却在特定情况下所负有的一种不提出反对或异议的义务。换而言之,容忍义务是权利人应拘束或者屈从的一种基于其权利所享有利益的损害,当然这种损害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容忍义务有其深刻的法理基础:其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以物尽其用为指导思想,以利益平衡为基本方法,以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为最终目标。容忍义务如缺乏规范,就具有不确定性,对其追责不明,则使其不能达到容忍双方权利义务的应然状态,这不能满足容忍义务规范性的要求,同时也会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多难题,因此,有必要将容忍义务法定化。禁止权利滥用和容忍合理损害是容忍义务的两个最基本的配置标准。其中,禁止权利滥用是配置容忍义务的基础,同时容忍义务又是以容忍合理损害为限。我国主要在相邻关系与物权、合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规定了容忍义务。在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之内,权利人违反容忍义务,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为人可以行使容忍义务请求权,要求权利人停止损害或承担赔偿责任。在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之外,权利人已经没有继续容忍的义务,行为人侵害到权利人权利属于权利滥用,应按合同法或侵权法的相关规则来赔偿。违反容忍义务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其归责原则,原因在于容忍义务的违反决定了行为人具有过错,因此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更有利于司法的公平和正义。鉴于容忍义务在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复杂性,有必要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在具体立法上,宜采总分模式,即在民法典总则中对容忍义务做出一般规定,而将具体内容于各个部门法中加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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