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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是当事者双方适用民间方式解决纠纷的概括性称谓。或许由于私了一词本身不属于正式的法律用语,学界对于私了的研究还比较少。但对于相对正式的私力救济(本文的观点认为私了是私力救济的非正式称谓;而也有学者认为私了和私力救济是一种种属关系,私了是私力救济的一种类型,下文将详细阐述。)和它们主要依据的民间规范,在学界被广泛研究,同时对它们适用的正当性发出了各种质疑,甚至打上了贬义、消极的符号,被认为破坏了现代法治的形成。同时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的大多数国家都对私力救济持禁止为原则的态度。这也在侧面否认了私了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诚然,在现代法治国家,国家的法律被公民遵守并依法行事是理所应当的,毕竟国家需要依靠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来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作为公民,在纠纷解决方式中选择私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律进行规避,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但是,对于学者们对私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进行的质疑,本文持否定态度。从法理论视角看,法的制定不可忽视客观规律,应该以实现公意和正义作为法的功能和目的。那么,具体来说,如果一个纠纷解决机制既未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同时得到了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的认可,完全符合了法律的功能和目的,那么为什么不能接受这种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呢?在现代社会,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过程中,除了发挥公力救济的主导作用外,私了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同样不可替代。但鉴于私了在性质上确实存在对国家法律的规避属性,对于其正当性是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而对于它正当性的界限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对私了私了本身也要进行法律规制。基于大量的私了确实存在着不合法现象,而且私了所依据的民间规范的良莠不齐,再加上私了对于纠纷结果的执行能力因为缺乏国家暴力机关的执行保障而相对较弱,必然导致私了出现执行难,甚至产生新矛盾。这些问题都急需把部分私了纳入法律框架进行规制,以此弥补缺陷发挥积极作用。本文从文段开始首先厘清了私了及其相关概念,然后分析私了的特点和类型,进一步揭开私了的面纱;并从几千年来私了能广泛存在的文化传统因素、当事人因素、立法因素和司法因素分析了其广泛存在的原因。随后进入本文的重点章节,对私了的正当性进行论证;第四章在论证了私了正当性的基础上,厘清了私了正当性应该有的限度,并给出了私了的法律规制意见,旨在更好的发挥私了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