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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两则案例为起点,引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一话题,从见义勇为的概念界定、国外主要国家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情况、我国对于见义勇为行为的立法和实践现状来分析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受损害的救济机制,希冀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作出特别关照,避免见义勇为者既受到身体或财产上的损害,甚至于受到心灵上的创伤。本文由前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前言部分主要是简要概述研究该论题的原因,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等。正文部分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通过两则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案例,考察见义勇为人(本文称为“管理人”)与被救助人(本文称为“受益人”)之间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结果,并对此加以分析,引出本文的主题: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受损的民事救济制度。在分析见义勇为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之后(无因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厘定见义勇为的民法含义,即见义勇为是无法律上原因,为避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主动实施救助的特殊性无因管理。第二部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特殊性及争议。见义勇为是一种社会紧急救助行为,在实施该救助行为时,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可能面临伤害甚至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态度,分别是肯定和否定观点,二者都有各自的论据所在。通过分析两种观点,亮明作者态度。第三部分:德国、台湾地区的无因管理制度。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损害,在美国、德国等国家有“豁免制度”,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损害,否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好撒玛利亚人法”,意旨好意施救行为。第四部分:对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进行分析,同时完善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四个制度需要同时实行:一是细化受益人补偿机制(在无加害人情形下,针对见义勇为人所受损害,受益人进行第一顺位的补偿,当受益人无力补偿或其补偿不足以弥补行为人之损失时,由国家补偿);二是区分不同见义勇为情境认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情并不少见,我们不能忽视这个问题,只能面对它,解决它);三是完善未成年人见义“智”为的物质帮助制度,扩大我国的社保范围;四是设立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保险(也可称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国家财政负担资金,每年续保。结语部分即致谢内容,诚挚感谢老师、家人和同窗对我的帮助!谢谢您们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对我不厌其烦的耐心指导和循循善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