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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校园伤害事故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校园伤害事故问题处理的核心在于如何确定学校的责任范围和过错程度,如何确立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原则。然而,由于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立法的滞后,理论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学校民事责任认定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加强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研究,完善我国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法律体系,对于保护在校学生的权利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文章从校园伤害事故的界定、归责原则、责任的认定和相关立法的完善四个方面对校园伤害伤害事故进行了研究。针对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理论的不足和立法的不健全,提出了完善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几点意见和措施。第一部分首先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界定,确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其次,从时间和空间范围上总结了校园伤害事故的特征,明确了校园伤害事故应当发生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期间,且发生在校园内。最后,依据不同标准对校园伤害事故进行了分类。第二部分为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通过比较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责任原则的不同立法和学说,以及国内理论学界关于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三种代表性观点。研究了过错责任的适用和其他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分析了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责任的认定问题。首先讨论了学校责任承担的法理基础,通过对比分析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总结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其次,讨论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所承担责任的边际问题,本文综合了学界多种观点,提出学校注意能力的认定标准应为尽到普通注意义务。最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分析了学界关于过错认定标准的几种理论学说。第四部分为国内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立法完善的研究。首先,通过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分析我国目前校园伤害事故立法的不足。其次,针对我国立法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制定一部适用全国的《校园安全法》,对未来《民法典》中相关条款的设置提出几点意见。并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40条“补充责任”的理论分析,明确了其适用界限。最后,通过借鉴国外的校园伤害事故责任风险转嫁机制,提出我国可以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将学校的赔偿责任社会化,降低学校事故的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