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我国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正式以“寻衅滋事罪”的名称出现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293条中。笔者之所以选择该选题,有以下三个原因:其一,在日常生活中,寻衅滋事行为经常发生;其二,由于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他人”行为、抢劫罪的“抢夺他人财物”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财物”行为十分相似;其三,另外法律对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过于抽象,像“随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词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这些罪名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情形。2013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寻衅滋事罪颁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随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一词具体化,这才使寻衅滋事罪逐步完善。本文笔者结合刑事司法实践中三个案例,总结寻衅滋事罪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完善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困境的办法。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第一章主要是简述笔者选取的三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判决结果、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由该争议焦点所引发的问题,这是案例分析不可缺少的部分。第二章主要是对案件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包括对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如何定罪问题的分析、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界限的分析、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分析、任意损毁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界限的分析。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必定少不了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包括对寻衅滋事罪的罪过形式以及主观动机的分析、寻衅滋事罪侵犯法益的分析及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征的分析;最后对每个案件作出评析。第三章主要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每个案件引出的问题总结出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并提出“完善立法及完善配套的司法解释”的建议,完善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