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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外资并购已逐步取代绿地投资,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然而,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东道国的发展注入资金、投入技术以及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外资并购也可能对一国的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部分外国企业通过并购(尤其是横向并购)提高了市场集中度,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市场竞争,形成垄断。有鉴于此,很多资本输入国都通过反垄断法、外国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外资的准入条件、市场份额、审查程序、垄断的实质标准等加以规定,从而实现对外资并购的规制。本文主要从反垄断法角度,结合欧盟、美国在并购反垄断审查方面的先进立法经验,归纳其共通之处,探讨我国未来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趋势和立法建议。本文共五章。第一章是概述,明确了反垄断法上并购的定义以及本文的研究对象及范围。第二章介绍中国、欧盟及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监管之不足,并简要提出完善建议,引出本文的重点。第三、四章分别从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实体法、程序法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是本文的重点所在。具体分析了欧盟、美国在并购实体法、程序法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并通过欧盟、美国相关规定及实践效果的比较,指出了我国现行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法律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欧盟、美国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和《反垄断法》(送审稿),提出立法建议。第五章是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主管机关,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主管机关一直是学者和理论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主管机关的合理设置,确保了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笔者通过不同主管机关设置模式的比较,立足国情,提出应该设立专门的反垄断主管机关的主张。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是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已在规章中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做出规定,但仅依据规章难以对外资并购进行有效地反垄断监管。随着外资并购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外资并购对我国有效市场竞争的威胁可能性越来越大,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已成燃眉之急。笔者希望通过自己对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研究,能够为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尽上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