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国际关联交易中,跨国公司根据各国税制差异利用转让定价套取税收利益,必然导致相关国对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行为实施税收监管,由此引发税收利益的再分配和各方为此而展开的利益博弈。但是,由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复杂性和由此引发的信息问题,使得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面临着制度困境。基于此,本文从相关各方利益均衡的角度对转让定价税制的有效性进行研究,寻求实现国际转让定价税制安排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全文共分五部分。除导论之外,由理论研究与实践考察两大部分构成。其中,第二、三章从理论上分析了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动因及其均衡机制;第四、五章通过对中外转让定价税制实践的历史考察与现实比较,提出优化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安排。全文的具体逻辑结构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阐发了本文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相关范畴界定,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论文的基本思路与逻辑结构,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章,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动因。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非监管条件下国际转让定价的机制分析,揭示跨国公司寻求转让定价套利的内在机制和外部效应,探索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制度动因。第一节,探讨了国际转让定价的范畴,进而分析了国际转让定价产生的理论基础与转让定价行为选择的经济基础,为后续的国际转让定价机制分析做了准备。第二节,从集权模式与分权模式两个维度分析了非监管条件下跨国公司组织特征和外部环境差异对转让定价行为选择的影响机制,揭示了跨国公司利用外部环境差异套取利益的内在动力。第三节,具体分析了国际转让定价的外部效应,指出转让定价套利行为影响了各国的税收权益、市场环境、外汇收支及东道国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揭示了国际转让定价税制产生的制度动因。第三章,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机制分析。本章主要从事后调整与预约定价两个维度分析了转让定价税收监管下各利益相关方的博弈均衡,揭示了信息困境下实现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一致性的制度机制。第一节,简要阐述了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范畴、体系和监管效应,为下文分析转让定价税收监管的制度困境提供基础。第二节,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利益相关方的均衡机制。首先建立一国税务当局与纳税人在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的监督博弈模型,揭示征纳双方在成本效益约束下的均衡机制;其次,引入税务当局监管强度的类型信息,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税务当局的监管强度对博弈均衡的动态影响;最后,分析了相关国税务当局在相应调整中的行为选择对监督博弈均衡的影响。第三节,探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制度困境。首先分析了有限理性下博弈参与方面临的信息困境以及由此引发的转让定价事后调整争端;其次,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在诉讼成本约束下转让定价事后调整争端解决机制的低效性;最后,具体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不确定性带来的消极效应,提出引入新的征管机制的必要性。第四节,探讨了预约定价实施机制。首先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预约定价的讨价还价均衡机制;其次,从非共时性契约的角度探讨了关键假设、监控机制、退出与再协商机制的设定对形成预约定价协议自我遵行机制的重要性;最后就预约定价的适用范围、与征管水平的配合、政府干预的风险、信息问题、国际合作及调整方法选择等六个方面存在的局限性进行了分析。综合本章内容,我们可以得出: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与事先定价模式都具有其优势和局限性,只有两种模式相互配合才能相得益彰,保证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真正理顺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机制;通过对转让定价税收监管事后模式与事前模式的机制分析,可以推论出征管程序的前置和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加强可以弥补转让定价税制实体制度的不足,而实体制度的改革可以更有效的利用有限信息形成正常交易价格。因此,综合优化转让定价税制的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才能促进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第四章,国外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证研究。本章在考察国外转让定价税制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对国外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进行了比较分析,探求国际转让定价税制演进的一般规律,透视优化转让定价税制安排的合理路径。第一节,考察了国外转让定价税制的历史演进,揭示了在面临保护相关国税收利益和投资者正常收益这一两难选择中,经过不断创新与完善,逐步形成了美国与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两大转让定价税制体系的复杂历程。第二节,以西方典型国家为研究对象,对国外转让定价税制进行了比较分析,揭示了各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共性与差异,并对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的总体发展态势进行了综合评述。第五章,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实证研究。本章在对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的历史演进和中外差异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转让定价避税的现实状况,提出优化转让定价税制的路径选择。第一节,考察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由试点到立法、由局部实践到全面实施的历史演进过程。第二节,通过中外转让定价税制在立法层次、具体内容及遵行环境上的横向比较,揭示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异,确立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改革的参照系。第三节,通过对中国转让定价避税现状的深入分析,揭示了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转让定价避税的严峻现实,反映了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四节,就优化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做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实现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全力打造事前、事中、事后良性互动的转让定价税收监管机制。在对已有研究拓展和深化的基础上,本文在以下方面进行一些创新探索:1、研究视角的创新通过梳理已有文献,笔者发现“税收驱动型转让定价研究”主要从两个视角进行:一是从跨国公司的角度研究外部因素对转让定价决策的影响,二是从政府税收当局的角度研究转让定价税制的经济影响。而本文从相关各方利益均衡的角度出发研究转让定价税制的有效性,拓展了国际转让定价税制研究的视野。2、建立监督博弈模型探析事后调整的均衡机制关于税收征纳方之间的监督博弈国内外都进行了大量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围绕应税企业是否存在偷逃税行为以及如何监督而设计税收监管模型。本文根据国际转让定价的特殊性对模型进行了如下改进:(1)把监督博弈模型用于分析国际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并假定跨国公司不存在偷漏税情况,即跨国公司的各关联公司都按照所选转让价格取得的利润进行纳税申报,不瞒报、漏报。(2)模型中除了采纳一般逃避税模型中所引用的避税额、征纳成本、罚款额作为衡量参与人成本、收益的参变量外,还引入了税收外收益、声誉损失、调查成功率几个变量。税收外收益是为了反映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目标的多重性,也就是说跨国公司运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并非一定要进行税收套利,还有其他非税收目标,并带来相应的收益;声誉损失表示跨国公司在转让定价被调整时其声誉会受到损害,并为此承担成本;调查成功率,也即调查后进行调整的概率,主要影响因素包括税务当局的调查技术、税制的完备程度以及企业应对税务部门调查的策略等。(3)引入税务当局监管强度的类型信息,并运用贝叶斯法则修正纳税人对税务当局监管强度类型信息的预期,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模式下税务当局的监管强度对博弈均衡的动态影响,揭示了强化调查结果信息披露与信息传导的重要性。(4)引入第三方参与人,分析相关国税务当局的行动选择对博弈均衡的影响。在均衡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均衡结果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1)提高罚款额可以弥补调查概率小和调查成功率低的不足。(2)调查成功率越高,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被查处的可能性越大,企业运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概率越小,因此应优化税制、提高税务当局的监管水平以增加调查成功率。(3)税务机关的调查成本越高,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应设法降低税务当局的调查成本。(4)在混合均衡条件下,当假定企业应对转让定价调查不管是否存在避税行为都具有相同的遵行成本时,遵行成本对企业的策略选择没有影响,因此,仅靠提高企业的遵行成本,而不提高调查前的选案准确性和税务当局的监管水平,无助于改变具有避税动机企业的行为选择。(5)当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获取的税收收益和非税收收益太大,以至于超过转让定价行为被查处时所付出的机会成本,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就成为企业的占优策略,文中对此提出了三项制度设计建议:一是应保证税务当局转让定价调查的收益大于调查成本,确保国家税收利益在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情况下不受损失;二是应提高调查成功的概率、罚款额以及企业转让定价被查处时的信誉损失,防止由于调查不严格或者付出机会成本过小而使企业存在转让定价套取税收利益的空间;在上述两方面都做到的情况下,应考虑到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否在经营上存在合理性,是否应纳入调整范围。对于在经营上存在合理性的转让定价行为,应设计一种机制供企业选择,并通过这种机制找到征纳方都满意的定价方式,避免事后调整带来不必要的损失。(6)企业转让定价被查处时的信誉损失越大,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可以通过提高曝光率的办法,公布所查处的企业,提高企业运用转让定价避税的机会成本。(7)对税率差异较大的国际关联交易,尤其是“避税港”所属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要提高转让定价调查的概率。3、从信息的角度分析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制度困境针对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制度困境,本文从信息的角度主要进行了如下分析:(1)由于难以找到可比交易价格,实施正常交易原则存在信息困境,而就举证责任、情报交换方面所做的制度安排虽然拓宽了获取信息的渠道,但是效果并不显著。(2)面对信息困境,就转让定价调整适用的原则、具体方法、可比分析等方面所进行的制度创新,虽然有助于根据有限信息对正常交易价格做出判断,但由于有限理性,这些创新成为一把“双刃剑”,相关各方出现分歧的可能性上升。(3)运用动态博弈模型分析了转让定价事后调整的争端解决机制,指出在高额诉讼成本的约束下,选择诉讼这一威胁是不可置信的,从而揭示纳税人面对转让定价争议时,采取司法救济措施处于不利境地。4、运用博弈论与契约理论探析预约定价的实施机制(1)建立三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分析预约定价的讨价还价博弈均衡,揭示在谈判成本和税务当局严格的事后监管双重约束下,理性参与方的价格形成机制。并得出如下结论:①在预约定价的情况下,税务当局通过让予利益1,激励公司提供信息,而公司通过提供定价信息获得预约定价的机会,并使税务当局考虑公司的利益;②由于存在谈判成本,税务当局与公司都希望尽快结束谈判;③按照模型设定,预约定价的达成依赖于处于非均衡路径上的第三阶段强制性出价,而在现实中则意味着企业愿意选择预约定价程序以及之后的协议达成均依赖于税务当局严格的事后监管这一可置信威胁。(2)运用契约理论分析预约定价协议的遵行机制。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税收契约,具有非共时性契约的特点,对所形成的预约定价协议应设定明确的界限,并建立监督制度防止在执行上出现逃避义务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契约自我实施的遵行机制。具体包括预约定价关键假设、监控机制、退出与再协商机制的设定。5、提出优化转让定价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在转让定价税制机制分析的基础上,就优化税制安排提出自己的观点。(1)转让定价税制安排应该做到严格的事后调整与预约定价有机结合,保证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真正理顺转让定价税制的实施机制。(2)征管程序的前置和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加强可以弥补转让定价税制实体制度的不足,而实体制度的改革又可以更有效的利用现有信息形成正常交易价格。因此,只有综合优化转让定价税制的实体性内容与程序性内容,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控,才能促进转让定价税制与征管机制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