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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是我国行政立法中比较常见的一个词,在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中都能找到“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等字样的规定。近几年,责令改正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或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已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并成为我国行政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时至今日,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研究仍然模糊混乱。一方面,对责令改正的理论研究未形成统一、全面、系统的认识,另一方面,在执法实践中,对责令改正行为缺少法律规范和统一的程序规定。较之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而言,以多种形式广泛存在的责令改正行为却没有受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重视和深入了解。因此,确有必要加强关于责令改正行为的理论研究,充分认识责令改正行为的性质,才能更好的规范责令改正行为,更好的指导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责令改正行为为切入点,首先,厘定责令改正的基本概念,对责令改正行为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梳理,推导出责令改正行为大致的基本要件。其次,概述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法规现状、适用现状以及认识现状。在此基础上,将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命令进行辨析。通过对比,可以证明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责令改正行为是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针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作出的不同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命令的一项独特的行政处理行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相关联时,责令改正行为性质应属行政裁决。第三,由于劳动保障监察中的责令改正行为无论是程序还是内容至今尚无任何规范,基于此,初步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构想,即确定责令改正行为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确定责令改正行为的效力、确定责令改正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瑕疵责令改正行为的消灭、有瑕疵责令改正行为的处置以及健全责令改正行为规范。最后,根据有权力就有救济的原则,从两方面讨论了如何将劳动保障监察中责令改正行为的救济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