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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由于一致行动人的取证比较困难,境外立法纷纷规定了推定的一致行动人,即除非相反证据证明,有特殊情形的投资者被视为一致行动人。而认定一致行动人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合意的一致行动人中合意的形式、合意达成的时间如何认定?推定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有哪些?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程序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是值得仔细商榷的。前辈学者的文章多是在我国关于一致行动人的最新规定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出台以前撰写的,在立法的分析上已经落后,而在该办法基础上撰写的文章也多是夸赞之词,鲜见对其中存在问题的剖析和批驳。而且上市公司收购的发展日新月异,花样繁多,尤其在今日证券市场还处于不断完善阶段的中国,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问题出现,对理论的研究应该是站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沿着对上述问题的探究思路,本文划分为四章:第一章为一致行动人概述。由于本文研究的是一致行动人的核心——认定标准问题,在研究这个核心之前,首先要探讨一致行动人的背景性问题,以便能够对本文论题有一个宏观的认识和清晰的概况。这些背景性问题包括一致行动人的动因、规制一致行动人的内容与合理性等。在最后一节中,笔者根据证明责任的不同将一致行动人划分为合意的一致行动人与推定的一致行动人。第二章为合意的一致行动人。笔者首先从合意的目的入手,对合意一致行动人形成的时间进行分析,最终落脚点在合意的形式。笔者把合意的形式分为正式协议与非正式协议,详细分析了正式协议的内容以及非正式协议的美国情节证据的运用。第三章为推定的一致行动人。笔者首先从推定一致行动人的主要情形—关联人入手,分别分析了关联企业与关联自然人。在此,笔者在比较了推定一致行动人中的关联人与别的法律法规中的关联人的区别与联系的同时,对境外的相关立法作出比较。笔者不是泛泛的介绍,而是列出表格对每一种关联情形均作出自己的分析。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基金与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笔者通过论证,认为基金可以与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成为推定一致行动人。第四章为完善我国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首先,笔者分析了完善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的意义,接着从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两个角度完善了认定一致行动人的程序,最后给出了完善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的立法建议。笔者意图在一篇几万字的硕士论文中,从收购主体的角度,对一致行动人的认定这样一个很小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说是研究一致行动人认定的最全面之作:对多达7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深入得分析,以尽可能代表和总结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的立法现状;对多达20个实践的案例尤其是近几年的案例进行引用和分析,以尽可能找出实践中出现的各种现象和问题所在。这些问题包括错开收购开始时间来规避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基金与基金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等等。笔者还意图解决很多理论上没有发现或正在争议的问题。如一致行动协议中的表决权一致与公司法中的表决权拘束合同的区别;定向增发中由单一控制转为共同控制是否属于控制权发生改变,一致行动人与共同控制的关系;《办法》中推定一致行动人包括了参股、合作、联营情形是否合理等。笔者不拘泥于前辈学者的研究,在很多方面均有独到的见解和闪光之处:一致行动人的动因中包括规避外资持股限制的动因;一致行动人合意达成之日为一致行动人形成之日;推定的一致行动人中对关联人的分析以及对基金能否成为推定一致行动人的分析;完善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的意义包括了有利于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上市公司治理、定向增发中控制权改变的认定。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很多观点的分析会不到位,还请老师们多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