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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将自然状态看作是一种笼罩在战争阴影下的状态,并且在自然状态中我们无法真正运用我们的固有权利来发展自身。而人作为一种有限理性的动物,除了拥有动物性的一面之外,还拥有道德性的一面。基于我们的道德性,也即绝对命令会命令我们不去伤害他人,在法哲学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尊重他人的固有权利。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通过缔结原始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权利状态。我们之所以可能缔结原始契约,是因为我们有责任不去侵犯他人的固有权利,如果我留在自然状态,拒绝缔约,那么他人就可以强制我进行缔约。这种强制并没有违反我的理性,只是忽视了我的主观偏好。权利状态的现实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国家提供了三种基本功能,即立法,自由市场,司法。通过这三种功能我们可以实现保护正义,交互正义以及分配正义。这三种正义就是固有权利得到保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永久和平作为康德法哲学理论的最终目标,实际上也依赖于通过缔结原始契约建立的国家,因为只有这样的国家才会为了保护其公民的固有权利而反对战争。 任何一种理论都将面临批判,这实际上是一种理论还具有生命力的证明,我们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就将讨论对康德的原始契约概念的三个质疑,即空洞的形式化,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没有意义,以及不能解除原始契约的不合理性。通过分析康德的文本我们能对这三种质疑做出如下回答;原始契约是一种形式化的概念但却并不空洞,它提供的自由共存的普遍原则为我们思考应当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提供了导向;原始契约确实不能对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但却为我们评判法律的好坏提供了标准,而这个标准对我们完善法律是至关重要,并且好的法律最终会有利于我们解决实际问题;原始契约不能解除是因为并不是我们一旦缔结了原始契约,权利状态就立刻就是完美的,它需要时间来改良自身,而解除契约则会让一切回到起点。通过回应这三个质疑,我们将理解原始契约概念并非是一种冷冰冰的过时之物,而是蕴含了康德深切的终极关怀。并且在现代,我们也能从其中汲取理论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