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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并将“时事新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然而,法律界与新闻界对相关规定的存在有着不同理解,导致了法律实践中标准不一、新闻实践中侵权频发。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导言”第一部分对选题目的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文献综述”通过对国内外相关论文、论著等进行分析总结,可以看出:国内普遍将《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作为表达看待,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论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则区分了新闻及其报道的不同属性,并列举了一些独创性的判断要素。第三部分“研究方法”则介绍了本文四种研究方法:法律分析、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以及跨学科研究。第一章“对‘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解读:当前我国法律实践”对我国当前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介绍,为后文的论证打下基础。第一节先对法律规定进行了总结,然后通过条文释义、上下文解释、中英文对照等方法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时事新闻”应当是事实、事件,而不是表达。正是由于立法者没有对时事新闻及其报道进行准确的区分,致使法条本身的措词容易产生歧义,并导致司法实践中尺度的不一致。第二节通过三个案例对相关规定的适用进行了分析,指出一方面法院在规定的适用上缺少明确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可能导致审判逻辑的不畅。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相关规定。第二章“对“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再解读:时事新闻的本质界定”关注“时事新闻”的本质属性问题。第一节从国际公约层面和域外法层面,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对表达与非表达作出了严格的区分。同时,英美法系版权法一般未采用排除性方法确定版权客体,也无针对时事新闻进行规定;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则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不保护时事新闻报道中的事实,另一类是规定不保护对事实的单纯报道。我国目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指向的应是报道中的事实。基于此,第二节对相关规定的学理基础进行了总结,指出事实无版权是该规定的根本原因。第三章“对“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再解读:时事新闻报道的独创性分析”则着重对时事新闻报道的独创性进行分析。独创性可以从“独”和“创”两个方面理解,难点在于“创”的认定。本章将结合时事新闻报道的本质属性,围绕真实性、创作性展开讨论。第一节从客观真实、新闻真实、法律真实三个方面展开比较分析,确定“事实基本真实”作为一篇时事新闻报道真实性的认定标准。继而第二节强调了任何报道都具有主观性,从对事实的汇编、语言的运用、传播的方式等几个方面加以说明,并对新闻八股文现象进行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分析。第四章“对“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重构:以再解读为基础”从法学理论、立法实践、司法实践三方面提出建议。第一节“‘时事新闻’相关规定的法学原理”强调要区分事实与表达,区分时事新闻及其报道。第二节提出了立法上的三种完善建议,并认为删除我国著作权法“时事新闻”相关规定是最好的选择。第三节从“真实性判断”、“事实与评论”、“事实的汇编”、“主观性语言”、“逆向证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试图明确时事新闻报道独创性的判断要素、统一司法判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