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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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及其造成的巨大影响迫切需要合理有效的处理方式。从各国情况看,针对食品安全事件存在多种方式以实现损害赔偿。目前,我国主要适用以民事赔偿为主体、以诉讼和请求破产清偿为主要途径的损害赔偿模式。从实际效果看,这种模式对于个体性、影响范围较小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对于波及全行业范围、受侵害者众多、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受重创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的损害赔偿难以实现功效。本文试图从信托基金的角度出发,探讨应用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以促进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合理、有效、迅速解决。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四章,约四万字。   第一章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造成损害的特点,结合《食品安全法》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之处,表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需要进行理论的探索和实践的创新。   第二章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概述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方式并分析各国处理方式的特点,介绍德国、日本运用基金方式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先例,得出国外食品安全事件处理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章针对应用常规损害赔偿方式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的不足之处,系统阐述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基金的涵义、性质、基金制度与相关制度辨析等问题,进而论述建立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比较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第四章着重论述如何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制度,期待能够对今后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及合理有效的方式。笔者认为基金制度应采用信托模式,然后展开对食品安全损害赔偿基金的具体制度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想:第一,在基金的主体和组织结构方面,提出确定基金委托人、受益人的标准,构建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保证基金制度有效运行;第二,建议设立专款账户管理出资,规划基金的资金出资来源,确定出资的分配标准;第三,规范基金损害赔偿支付的条件、程序及先行支付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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