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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根据司法解释,该罪的罪名定为危险驾驶罪。现实中的案情是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修正案短短几句话的规定在实践中如何解释和适用,涉及一系列细节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精细化的讨论。本文首先对道路、驾驶、机动车的具体涵义进行了细致化的分析,然后分别对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两种危险驾驶罪进行了细化研究。在对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中,笔者对追逐、竞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具体涵义进行细致化的分析。笔者认为,追逐竞驶应理解为追逐或者竞驶。追逐竞驶对速度没有要求,无论超速或是低速行驶,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进行,追逐竞驶的对象可以不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并不要求必须具有意思联络,追逐不要求具有竞赛的动机,竞驶要求行为人具有竞赛、比拼的动机。笔者认为,追逐的对象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动物和某个其他运动的物体,竞驶的对象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火车、船只、航空器。笔者还对追逐的类型进行了探讨。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研究中,笔者认为该类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而不是过失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总则第13条的但书。最后,笔者对危险驾驶罪处罚中的细节问题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