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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各国对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极为重视,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体系结构严谨,内容规定详尽,已经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非常值得我国立法予以借鉴和参考。建国后,我国对婚姻法曾进行过三次大的立法活动,这就是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和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通过三次立法活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体系已初步形成,结构和内容日趋完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深度变革,现行《婚姻法》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方面显示出了明显的滞后与不足,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要求。与国外相对成熟的夫妻财产制立法相比较,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还存在不容忽视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其一,立法的体系、结构不够合理。其二,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缺失,未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内容与其它法律规定存在法律冲突;法定夫妻财产制具体内容的规定粗疏,缺乏可操作性。其三,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内容不完整。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有效成立的要件、约定的公示方式、约定的变更与撤消等,缺乏明确的规定。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夫妻财产制是《民法典·亲属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夫妻财产制的完善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要求。为此,我国应以《民法典》的制定为契机,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首先,应从立法技术上进行更新,实现从粗放式原则向细密性规范的转变,尽可能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其次,完善立法体系。在《民法典·亲属编》中实现夫妻财产制立法的系统化;增设体现夫妻财产制立法宗旨和财产关系基本准则的通则性规定。再次,完善法定财产制的种类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夫妻财产的归属,防止法律冲突的产生;明确夫妻对财产的各项权利;增补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间的补偿请求权;建立无形财产的转化补偿制度;增补夫妻财产制终止及其效力的规定。最后,在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有效成立的要件、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公示方式、约定的变更与撤消等,建立完善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