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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本是为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一直以来,受到人们的敬畏。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股邪恶之风,利用诉讼加害他人,夺得不法权益,于是,恶意诉讼作为法律的副产品便产生了。目前,我国实体法中并没有明确防止和约束恶意诉讼现象产生的法律法规,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少之又少。纵观国外法律,已有多种约束恶意诉讼侵权行为的方法,更凸显出我国应加快构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步伐。本文深入分析了恶意诉讼侵权的基础问题,研究和探讨了其中的疑难问题,并试图提出了一些有关构建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承担制度的建议。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从恶意诉讼侵权的行为方式、当事人范围和适用领域等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了何为恶意诉讼侵权,并且为了进一步阐述恶意诉讼概念的内涵,笔者将与其意思易混淆的概念诸如滥用诉权和诉讼欺诈进行与之对比和区别。第二个部分论述了恶意诉讼侵权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须为直接故意,即间接故意和过失不为其主观构成要件,并且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恶意使司法程序得以启动、运转为特点。第三个部分笔者在参考世界两大法系中有关约束恶意诉讼侵权现象的发生所采取的诸多做法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在已有的法律体系内,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适当的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并且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共同预防和规范恶意诉讼侵权的观点。第四个部分从侵权责任法和民事诉讼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建议,阐述了律师、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特殊情况下都有可能成为责任承担主体的观点。关于责任主体的赔偿范围,理论界对于是否应扩大到律师费用和惩罚性赔偿,仍处于争议之中,不过大部分学者均持赞同态度,对此,笔者详细地论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恶意诉讼侵权的赔偿范围不宜扩大到律师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程序法上笔者提出了预防和规范恶意诉讼侵权的建议,认为我国应加以完善审前准备程序、调解制度和撤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