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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介绍了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学说,并对修正的直接效果说进行论述,指出了折衷说与直接效果说的争论焦点。第二章对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的含义和性质进行论述。对于恢复原状的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对于《合同法》第97条的解释宜采狭义说,可以在学理上承认广义说。对于恢复原状的性质,在恢复原状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上持不同的学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采直接效果说,认为狭义的恢复原状性质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广义的恢复原状性质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第三章论述了恢复原状不能成立“回归的物权变动”。采直接效果说,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的情况下物权变动未发生,“回归的物权变动”不是基于法律行为,不是基于法定原因,“回归的物权变动”也不必通过公示保护交易安全。折衷说“回归的物权变动”不利于贯彻我国民法不采物权行为理论的观点,不利于贯彻我国民法区分物权与债权的体系。第四章对恢复原状与“同时履行抗辩和本来债务的担保”进行论述。对于双方当事人互负的恢复原状义务,折衷说认为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认为直接效果说无法为之提供依据,直接效果说认为其可以为之提供依据。我们赞同直接效果说的观点,并认为可以适用扩张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本来债务的担保,折衷说认为其能存在于恢复原状义务上,认为直接效果说无法为之提供依据,直接效果说认为其可以为之提供依据。我们赞同直接效果说的观点,并认为可以运用次给付义务理论来结解释。第五章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进行了论述。首先论述了合同解除溯及力与恢复原状的关系。合同解除溯及力对恢复原状存在影响: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既能主张广义的恢复原状,也能主张狭义的恢复原状。合同解除无溯及力,能主张广义的恢复原状,但不能主张狭义的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对溯及力也存在影响:将能否恢复原状作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重要原因。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应区分情况,对于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解除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解除无溯及力。第六章论述了直接效果说与折衷说的其他争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损害赔偿,折衷说认为违约损害赔偿可以存在于解除的合同之上,而直接效果说则无法为之提供依据,直接效果说认为其可以为之提供依据。我们赞同直接效果说的观点,并指出这里运用了拟制。对于合同解除后清算和结算条款的效力,折衷说认为清算和结算条款可以存在于解除的合同之上,而直接效果说则无法为其提供依据,直接效果说则认为可以运用拟制的方式为其提供依据,我们赞同直接效果说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