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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首次在国际正式文件中提出了食物权,1999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作出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中指出,食物权是人人都享有的基本人权,其核心含义是食物在数量和质量上都足以满足个人的饮食需要,无有害物质,并在某一特定文化中可以被接受;此类食物可以可持续、不妨碍其他人权的享受的方式获取。人人都有权利享有食物权,食物权的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与社会保障权、健康权以及劳动权等权利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在食物权的保护方面,国家是其义务主体。食物权的保护机制也有国际和国内的区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