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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再次分配和确立社会资源的机制,其中的立法审议环节可以说是立法活动的核心和关键阶段。但是我国的立法审议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不仅有具体规则的不完善,也有思想理念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审议制度的不足。代议制下,由代表制度以及代表行为与民众意愿的疏离产生的矛盾不断加剧,多元社会使得这种矛盾表现的更加突出,公众不仅对政府进行管理和决策的合法性和公开性开始质疑,而且更加迫切的要求参与其中。在这一过程中审议民主应运而生,审议民主从本质上讲包含着民主参与、交流、论证、辩驳、对话、磋商、商议等多种内容,审议民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重视辩论,要求对所陈述的主张进行理由的说明,它所注重的是民众以及代表所参与的审议过程不是形式化的,是真正落实民主的一个方式,也不只是简单的通过投票表决来进行定夺,而是通过使用充分的理由进行辩论,将同意以及反对的理由进行合理的陈述和表达。在审议民主的理念下,在立法审议中引入辩论机制,可以更加充分和公平的进行利益博弈,从而产生能够被广泛接受和认可的公正的良法。同时在立法过程中引入辩论机制,还要注意公众的参与,让立法权在社会监督之下运行,这不仅实现对公权力的制约,最大程度的解决立法寻租现象,而且能够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信息和资源的不足,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本文写作共分四章,首先介绍立法审议的思想基础;第二部分分析立法审议存在的不足以及引入辩论制度的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相关国家辩论规则的考察,并探讨其对我国构建立法辩论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对我国立法辩论制度的具体安排进行构想,并对立法辩论中的公众参与进行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