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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存在诸多类型的代理关系,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关系是最为复杂和尖锐的一对。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公司的绩效之间是否有正相关关系,对于一个公司价值的增长和股东投资回报的实现有着重大意义。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人们对于大型企业,特别是金融行业企业的高管薪酬惊愕失色。当市场自身调节已经满足不了保持高管薪酬公平合理的需求时,无数外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必须适时介入,调整这一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却时常偏离轨道的问题。本文以外国法规定和适用作为切入点,详细解读了当今世界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对于高管薪酬问题的法律规制。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在经济危机之后的最新立法动态与社会潮流,以期既能扬他国之所长,又能敝法域冲突之所短,谋求一个适合中国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又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善法。”文章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高管薪酬的国内外现状以及本文富有特色的外国法案例分析部分。文章的第一章介绍英国和美国高管薪酬股东建议权的发展概况。其中第一节简述了英国股东建议权的主要立法过程以及最新的由建议性投票向有强制力的投票转变的事实。第二部分讲述了美国股东建议权的立法及实践经验,其中第三部分引用三个现实的案例进一步厘清该权利的性质以及在投票失败后可取的补救措施。文章的第二章分别从经济双轨制、厌色收入和内部收入差距这三个方面铺排开来,展现中国现在高管薪酬的窘境。在文章的第三章,作者利用大量的经验性研究的数据的结果,总结了包括董事会、激励方式、外部薪酬顾问、独立董事和股权结构五大与中国当前高管薪酬现状休戚相关的公司内部治理弊病,为第四部分问题的解决方案铺垫。文章的第四章针对第三部分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了建设真正独立的委员会和外部顾问、对高管薪酬课税、完善信息公开体系、在中国实行公司取回权的设想、立法确认建议性股东投票权和司法审查的监督等六方面的建议,涵盖了商法立法、公司内部治理、司法、税法立法等一系列跨领域的改革方案。由于这一部分占据了本文篇幅的将近一半,所以文章在解决问题方面不像前人研究一样,往往一笔带过,努力做到丝丝入扣,可操作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