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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处于历史的关键时刻。我们面对着国家之间和各国内部永存的悬殊现象,不断加剧的贫困、饥饿、病痛和文盲问题以及我们福祉所依赖的生态系统的持续恶化”。这是在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所制定的《21世纪议程》的开篇语。它准确地指出了当前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的问题:生态系统的持续恶化,这个问题事关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地球的命运。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人类共同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已经成为了全球的共识。然而,当前人类所共同面临的臭氧层空洞、生物物种的灭绝以及气候变暖等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在其发达过程中所采取的不符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造成的。如果要让本来就相对贫困的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目前的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上承担和发达国家同样的义务,这肯定是不公平的,必然遭会到发展中国家反对。为了让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解决国际环境问题中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运而生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一个比较新的国际环境法原则。据作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国内对此原则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详细。作者在研读相关国际法文件和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完成了这篇论文。了解这个原则的产生、内容和这个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在今后更好地在国际环境法律谈判中利用这个原则作为谈判的筹码和增强履约能力的工具。 <WP=4>本论文正文一共三万余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形成过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经历了萌芽——斯德哥尔摩会议、雏形——蒙特利尔议定书、正式提出——里约会议和严格适用——京都议定书等几个阶段,并且还将得到继续完善和发展。第二部分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容。本部分论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责任”为国际法中的基本责任而非从属责任,各个国家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共同的责任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的“有区别的责任”的含义和具体的体现。第三部分分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合理性。一项国际法原则的提出、得到承认和得到实施与执行必然有其合理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社会为了解决各个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环境恶化的这一共同问题所提出的符合国际社会现状的一个有效的原则。通过对国际法实践的角度、国际公平的角度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有着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得到维护与发展的可能性。在第四部分探讨了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可能的出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涉及到调整国际社会既得利益和未来义务的分配,它的实施必然会遇到来自某些既得利益者的阻挠以及如何分配各国义务的这么一个现实的问题。本部分分析了实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所面临的来自某些国家的阻力、尤其是在具体体现“有区别的责任”的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探讨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得到贯彻实施的可能的出路。在结论部分,作者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在国际社会成员的意志协调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发展、充实和丰富;并且只要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还存在显著的差距、南北方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全球性的环境问题还需要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才可以得到解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将继续存在并将越来越明确和具体。